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彦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4民初280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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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民初2803号之二案件名称
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彦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彦华;董秀清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4民初2803号之二原告: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健康路68号。法定代表人:刘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奎,男,1974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喀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大鹏,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喀左县。被告:李彦华,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被告:董秀清,女,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原告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彦华、董秀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相文宇书 记 员 王洪达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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