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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彦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4民初280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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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民初280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彦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彦华;董秀清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4民初2803号之二原告: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健康路68号。法定代表人:刘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奎,男,1974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喀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大鹏,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喀左县。被告:李彦华,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被告:董秀清,女,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原告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彦华、董秀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相文宇书 记 员  王洪达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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