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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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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民初2903号
  • 案件名称

    郴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郴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民初2903号原告:郴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某,系该公司办公室经理。被告:李某某,男。原告郴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原告郴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郴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文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罗 琴书 记 员 欧想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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