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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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民初2903号案件名称
郴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郴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民初2903号原告:郴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某,系该公司办公室经理。被告:李某某,男。原告郴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原告郴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郴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文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罗 琴书 记 员 欧想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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