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波、田忠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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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548号案件名称
高波、田忠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高波;田忠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548号原告:高波,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彝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告:田忠华,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市迎宾西路阳光城。负责人:张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波诉被告田忠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高波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波撤回对被告田忠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波负担。审判员 曾 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兴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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