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占原、朱洪坤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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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2373号案件名称
郎占原、朱洪坤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郎占原;朱洪坤;朱婷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373号申请人:郎占原,男。委托代理人:刘云峰,系辽宁君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雨晴,系辽宁君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洪坤,男。被执行人:朱婷婷,女。申请执行人郎占原与被执行人朱洪坤、朱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辽0211民初72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四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信息、保险信息,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在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211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 铁审 判 员 刘殿和代理审判员 何思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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