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德凤、俞金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22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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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2247号之一案件名称
姚德凤、俞金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姚德凤;俞金杰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2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姚德凤,女,1958年0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晓操(系原告丈夫),男,1946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被执行人:俞金杰,男,1997年04月0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本院在执行姚德凤与俞金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德凤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24执22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志刚 审判员章吉 审判员王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黄嘉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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