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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继忠、王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23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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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236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邵继忠、王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邵继忠;王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2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继忠,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泗阳县。被执行人:王辉,男,1976年7月8日出生,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邵继忠与被执行人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32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继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6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谈话。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21日收到本院通知后一直未到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也未履行相关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4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5月17日、8月20日多次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并成功扣划1291.4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余款1241.47元。因申请执行人邵继忠在本院有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履行完毕,案号为(2020)苏1323执750号,因此该执行款不能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外,被执行人名下有苏C×××××号五菱牌车辆一辆,因该车系2010年初始登记,价值不大,未采取查封措施。3.本院通过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其到法院来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称暂时没有履行能力,之后再次联系时,电话已停机。5.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辉在邳州市人民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履行,邳州法院冻结了王辉的银行账户(2022年1月20日到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2021年8月20日、9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邵继忠,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辉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1241.47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查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菁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杨如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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