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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波、胡卫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1民初3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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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1民初3798号
  • 案件名称

    李启波、胡卫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民权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启波;胡卫影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1民初3798号原告:李启波,男,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道、许欢,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卫影,男,汉族,1984年05月0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波与被告胡卫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启波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启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启波承担。审判员  李振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齐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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