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启波、胡卫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1民初3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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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1民初3798号案件名称
李启波、胡卫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权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启波;胡卫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1民初3798号原告:李启波,男,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道、许欢,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卫影,男,汉族,1984年05月0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波与被告胡卫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启波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启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启波承担。审判员 李振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齐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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