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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建康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津0113刑初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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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刑初660号
  • 案件名称

    左建康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左建康
  • 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13刑初66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建康,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武强县。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一部刑诉(202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建康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31日14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厂车间内,被告人左建康与被害人刘某因工作琐事纠纷引发打架,左建康持铁棍将刘某打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外伤致左侧4、5、6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1年6月21日,左建康在××公司被民警抓获。在本案侦查期间,被告人左建康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说明、民事赔偿材料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建康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左建康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坦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建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郭华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何东冬书 记 员 潘 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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