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喜萍与吉林省中远洗浴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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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814号案件名称
蒋喜萍与吉林省中远洗浴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蒋喜萍;吉林省中远洗浴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814号原告:蒋喜萍,女,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吉林省中远洗浴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上台花园****1门**,经营,经营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与景阳大路交会/span> 法定代表人:周振宇,经理。 原告蒋喜萍与被告吉林省中远洗浴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洗浴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 蒋喜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远洗浴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共计4292.5元;计算方式2021年6月2959.5元、7月1333元,共计4292.5元;2.诉讼费由中远洗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8日入职,工作岗位为女宾服务员,约定每月报酬以现金方式发放,每月工作天数15天,2021年7月21日离职,离职原因老板拖欠工资。 中远洗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中远洗浴公司虽注册登记住所为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上台花园****1门**,但该地址居住的系公民个人,无中远洗浴公司办公场所及办公人员,中远洗浴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为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与景阳大路交会,且艾新贵亦在该地址工作,该区域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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