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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新星渔港酒家(深圳)有限公司、叶杏芳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9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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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粤03民终29577号
  • 案件名称

    中城新星渔港酒家(深圳)有限公司、叶杏芳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城新星渔港酒家(深圳)有限公司;叶杏芳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29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城新星渔港酒家(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小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婧,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杏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乐芸,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中城新星渔港酒家(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渔港)因与被上诉人叶杏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48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星渔港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新星渔港仅需支付叶杏芳2020年2月1日至4月20日期间的工资5000元;3.改判新星渔港无需向叶杏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105000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叶杏芳承担。事实与理由: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2200元/月,故2020年2月1日至3月3日的工资应以2200元/月作为计算基数,此后至离职之日的工资应按照1760元/月计算,合计金额为5000元。此外,根据叶杏芳的仲裁申请书,叶杏芳对离职情况确认为“不明确”,更不要说离职原因明确告知新星渔港。依据《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1条的规定,叶杏芳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明确告知新星渔港解除劳动合同事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诉请补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叶杏芳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新星渔港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叶杏芳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叶杏芳的工资标准,且新星渔港在仲裁阶段对叶杏芳主张的工资标准予以认可。一审判令新星渔港支付叶杏芳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的工资13629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叶杏芳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5月14日两次向新星渔港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新星渔港未提供劳动条件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令新星渔港支付叶杏芳经济补偿105000,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新星渔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新星渔港无需向叶杏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105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叶杏芳承担;新星渔港一审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新星渔港仅需支付叶杏芳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20日工资4945.29元。一审法院判决:一、新星渔港支付叶杏芳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的工资13629元;二、新星渔港支付叶杏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5000元;三、驳回新星渔港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叶杏芳与新星渔港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依法全面履行。本案中,新星渔港在因拖欠房屋租金被出租方收回经营场地后,未及时对其员工进行安置,故叶杏芳以新星渔港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新星渔港应向叶杏芳结清在职期间的工资并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经审查,一审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及民事证据规则,判令新星渔港应向叶杏芳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的工资13629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5000元,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新星渔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城新星渔港酒家(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冼  朝  暾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鄢  宁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楚妍(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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