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锋、杨建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525刑初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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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刑初70号案件名称
杨建锋、杨建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建锋;杨建军案件缘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陕0525刑初70号 自诉人杨建军,男,汉族,197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澄城县。被告人杨建锋,男,汉族,1976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澄城县,现住莆田市城厢区,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上网追逃,2020年11月2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8日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X看守所。辩护人韩佳怡,澄城县XX中心援助律师。自诉人杨建军诉被告人杨建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陕0525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杨建锋提出上诉,2021年4月2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5刑终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书并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杨建军、被告人杨建锋及其辩护人韩佳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杨建军诉称,被告人杨建锋因与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8)陕0525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建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自诉人杨建军案件款96万元,并承担14610元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自诉人杨建军申请强制执行,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陕0525执155号,但被告人杨建锋拒不履行,即不申报财产,又不接电话,后又更换电话号码,经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反馈被告人杨建锋财务通有现金余额(21451.78元),但被告人杨建锋分文未付,故意逃避执行。另外2014年被告人杨建锋在广东省中山市开模具厂,2016年起被告人杨建锋从其处借款在铜川美鑫电厂承包工程,在执行期间,被告人杨建锋仍在外承包工程,并且每年都在执行单位放假期间回家,故意逃避法院执行。故自诉人杨建军认为被告人杨建锋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请求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建锋及其辩护人对自诉人杨建军的控诉不予认可,并辩称被告人杨建锋在判决后积极主动与自诉人杨建军联系,找人从中说和,但未能达成协议;同时对其银行卡现有具体数额不清楚,如有余额同意用此偿还欠款;在福建开厂一事是从他人借款开厂,但经营不善倒闭了,且至今有其他外债,名下也无房产,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建锋因与自诉人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8)陕0525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建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自诉人杨建军借款96万,并承担14610元案件受理费。该判决于2018年4月26日生效。案件生效后因被告人杨建锋未主动履行本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杨建军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向被告人杨建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其父代某某)后,被告人杨建锋即不申报财产,又不露面,长期在福建打工,逃避执行。2018年8月12日经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反馈被告人杨建锋财付通有现金余额(21451.78元),同时查明,2018年被告人杨建锋投资5万元,在晋江和黄少武合作开办“武锋模具”,该公司现已倒闭;2019年1月至6月,2020年3月至10月在莆田市城厢区XX店上班,工资共计59804元;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营业部关于被告人杨建锋银行明细清单,2017年11月30日至2021年4月29日,被告人杨建锋合计收入131061.93元;同时,被告人杨建锋为购买车辆(车牌号闽BXXXXX)成立一空壳公司,即莆田市城厢区XX镇王某某建材商行,车辆在其妻王某某名下。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在逃人员能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明,2020年9月27日杨建锋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上网追逃,同年11月2日被抓获归案。2、户籍证明,杨建锋,男,汉族,初中文化,1976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澄城县XX镇XX村XX组。3、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证实,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8)陕0525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建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自诉人杨建军借款96万,并承担14610元案件受理费。该判决于2018年4月26日生效。4、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审查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情况等证据证明,(2018)陕0525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杨建锋未主动履行,申请人杨建军遂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5、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向被告人杨建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该执行通知书由被告人杨建锋之父代某某,后被告人杨建锋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定义务。6、财付通查询明细清单证明,2018年8月12日杨建锋财付通账号有可用资产21451.78元。7、被告人杨建锋供述证明,他欠杨建军96万元属实,但他无力偿还,他本人愿意用院子折抵债务。2018年他投资5万元,和黄少武在晋江合办“武锋模具”;2020年6月1日至11月在福建打工,月均工资5000元左右。8、澄城县居民家庭无住房登记证明,被告人杨建锋之妻王某某、子杨崇涛名下无住房所有权登记记录。9、莆田市城厢区XX店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杨建锋工资证明,被告人杨建锋在其公司工作期间,工资合计59804元。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营业部杨建锋账户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证明,2017年11月30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杨建锋合计收入131061.93元。1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莆田市城厢区XX镇王某某建材商行所有的江淮牌车牌号为闽BXXXXX小型汽车一辆。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锋自本院民事判决生效后,长期外出至福建与他人合伙投资建厂及打工,将车辆隐匿在他人名下,变更联系方式,且拒不报告其本人的收入情况,拒不配合人民法院查明其财产状况,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杨建军的控诉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建锋之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建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则刑期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 宝 军 人民陪审员 袁 德 寿 人民陪审员 杨 中 卯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助 理 李淑侠 书 记 员 任景哲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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