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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转、赵浩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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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民初1730号
  • 案件名称

    张转、赵浩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转;赵浩;赵紫阳;赵冰冰;仲群献;王永超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25民初1730号原告:张转,女,汉族,1954年7月25日生,住襄城县。原告:赵浩,男,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住襄城县。原告:赵**,男,汉族,1985年8月11日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赵冰冰,女,汉族,1983年10月17日生,住襄城县。张转、赵**、赵冰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浩,男,汉族,1979年8月4日生,住襄城县。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桑豪生,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群献,男,汉族,1964年1月20日生,住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国庆,男,汉族,1989年10月1日生,住襄城县。被告:王永超,男,汉族,1965年12月16日生,住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菅中站、段冰,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转、赵浩、赵**、赵冰冰诉被告仲群献、王永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转、赵浩、赵**、赵冰冰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转、赵浩、赵**、赵冰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转、赵浩、赵**、赵冰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转、赵浩、赵**、赵冰冰负担。审 判 长  丁慧丽审 判 员  孔令哲人民陪审员  黄亚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嘉楠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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