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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红兰、陈字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4执3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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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执3214号
  • 案件名称

    宋红兰、陈字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宋红兰;陈字丰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4执3214号申请执行人:宋红兰,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陈字丰,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宋红兰因被执行人陈字丰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558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5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伟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王子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万涛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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