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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丁和平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1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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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1593号
  • 案件名称

    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丁和平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丁和平;侯喜琴;天水市秦宇房地产开发公司
  • 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1593号原告: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晖,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和平,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侯喜琴(系丁和平妻子),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住天水市秦州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云,甘肃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水市秦宇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民主东路94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男,该公司经理。原告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和平、侯喜琴、第三人天水市秦宇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袁林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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