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丁和平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1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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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1593号案件名称
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丁和平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丁和平;侯喜琴;天水市秦宇房地产开发公司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1593号原告: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晖,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和平,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侯喜琴(系丁和平妻子),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住天水市秦州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云,甘肃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水市秦宇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民主东路94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男,该公司经理。原告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和平、侯喜琴、第三人天水市秦宇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天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袁林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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