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大为、李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0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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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3015号之一案件名称
熊大为、李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熊大为;李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0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大为,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明,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熊大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6月25日、9月7日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明名下的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区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明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委托汨罗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李明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李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6月30日将被执行人李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债权标的金额为1644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俊才审 判 员 李 武审 判 员 胡 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王 军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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