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富安、王孝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03民初6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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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民初6206号案件名称
郑富安、王孝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郑富安;王孝忠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6206号原告:郑富安,男,汉族,1954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孝忠,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郑富安与被告王孝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郑富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富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门 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莉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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