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7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771号
  • 案件名称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奎;张术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196号。法定代表人:孙汇鸿,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金奎,男,48岁。被执行人:张术红,女,45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金奎、张术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金额5588.69元(其中执行费50.00元),剩余执行款由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双仲(裁)字第(25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 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