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万东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724刑初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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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刑初92号案件名称
何万东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何万东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724刑初92号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万东,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27日被西乡县xx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西乡县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9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梁伟,西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指定辩护人陈田,西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实习律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乡检刑诉(202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万东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万东及其辩护人梁伟、陈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9日晚,罗某与同学李某、段某、王某在西乡县泰乐迪KTV唱歌喝酒。3月10日凌晨O时许,被告人何万东因妻子罗某未回家便驾车去泰乐迪KTV寻找,在KTV包间内看见被害人李某。何万东误以为李某与罗某单独出来唱歌,遂进入包间掐住李某的脖子将其按倒在沙发上,二人相互掐住对方脖子撕扯,后被李某的朋友段某劝开。何万东离开包间返回其停放在KTV楼下的面包车上将相关情况电话告诉罗某,李某从KTV出来寻找何万东理论。后罗某到现场同何万东交谈过程中,李某发现何万东在面包车内,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期间李某朝何万东蹬了一脚,何万东便用手中玻璃水杯将李某面部砸伤,李某、段某、王某及之后赶来的郭某对何万东进行殴打,何万东倒地后双方停止打架。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西乡县人民医院诊断:李某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断离,鼻部裂伤。西乡县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万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万东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万东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一年。被告人何万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万东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意对其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辩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可对被告人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除医疗费之外,一次性另行赔偿被害人其他经济损失3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万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其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具有一定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及公诉人以此对被告人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万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余明书人民陪审员 文娅萍人民陪审员 马朵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穆 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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