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绪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黄冰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7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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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7244号案件名称
上海绪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黄冰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绪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冰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7244号原告:上海绪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胡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龙,男。被告:黄冰豪,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原告上海绪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冰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10日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21年9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绪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62.80元,减半收取计2,581.40元,由原告上海绪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一帆书记员 叶若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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