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学宏、王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恢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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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恢53号案件名称
陈学宏、王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学宏;王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陈学宏,男,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住山阳县。申请执行人陈学宏与被执行人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1024民初95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被告王涛自愿于2020年8月13日之前向原告陈学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0万元人民币,其余利息原告陈学宏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涛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王涛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学宏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学宏以此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王涛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学宏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涛向申请执行人陈学宏履行了案件款10000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执行费1400元。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陈学宏以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案件款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恢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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