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宽、王岭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0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057号案件名称
刘永宽、王岭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刘永宽;王岭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1057号 申请执行人:王岭生,男,196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城区。被执行人:刘永宽,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城关镇。王岭生与刘永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8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永宽逾期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义务。依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息65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标的款1500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剩余标的款50000.00元,2021年12月31前给付2500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再行给付2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1057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乐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学宏、王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恢53号 下一篇 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亚如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保1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