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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宽、王岭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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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057号
  • 案件名称

    刘永宽、王岭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刘永宽;王岭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1057号       申请执行人:王岭生,男,196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城区。被执行人:刘永宽,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城关镇。王岭生与刘永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8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永宽逾期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义务。依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息65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标的款1500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剩余标的款50000.00元,2021年12月31前给付2500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再行给付2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1057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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