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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县xx物业有限公司与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84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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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784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安图县xx物业有限公司与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安图县xx物业有限公司;孙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84号之四原告:安图县xx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明安街西环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职员。        被告:孙某,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吉林省安图县。        原告安图县xx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xx物业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孙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图县xx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安图县xx物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    阚兆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彩云书记员    孙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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