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xx物业有限公司与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84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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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784号之四案件名称
安图县xx物业有限公司与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安图县xx物业有限公司;孙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84号之四原告:安图县xx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明安街西环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职员。 被告:孙某,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吉林省安图县。 原告安图县xx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xx物业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孙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图县xx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安图县xx物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 阚兆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彩云书记员 孙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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