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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金福锋科技有限公司、阳春市新一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2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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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2076号
  • 案件名称

    海城市金福锋科技有限公司、阳春市新一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海城市金福锋科技有限公司;阳春市新一江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2076号申请执行人:海城市金福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英落镇草庙村。法定代表人:王相丰。被执行人:阳春市新一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春江大道271号。法定代表人:陈国青。海城市金福锋科技有限公司与阳春市新一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已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其两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案提交总对总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金融证券等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依法到海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城市公积金、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海城市农商银行、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理财、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登记信息。4、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说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我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和议庭合议后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0)辽0381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志环执行员  边德斌执行员  宗维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 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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