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陕西创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40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4091号案件名称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陕西创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陕西创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24091号 原告:陕西创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以西凤城五路南侧赛高街区3幢1单元12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2MA6W3D5R1G。法定代表人:杨瑞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83166602749W。法定代表人:雷印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进,男,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陕西创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创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创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创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9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创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苗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远启、刘远健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1655号 下一篇 海城市金福锋科技有限公司、阳春市新一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2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