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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峰、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825刑初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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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刑初327号
  • 案件名称

    郭峰、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郭峰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25刑初327号 公诉机关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郭某,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现住定边县XX镇XX室。2021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定边检刑诉(2021)256号 指控事实 2021年9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某醉酒后驾驶宁AXXXXX号“起亚”时许,4日凌晨1,被告人郭某醉酒后驾驶宁AXXXXX号“起亚”,4日凌晨1,被告人郭某醉酒后驾驶宁AXXXXX号“起亚”牌小轿车,沿定边县由西向东行驶至33公里处,将路边停放的宁AXXXXX号小轿车,鄂AXXXXX号小轿车,鄂AXXXXX号小轿车碰撞,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伤之事故,被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23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3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3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 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主动缴纳了罚金。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还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缴纳罚金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第(一)项。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9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琼 二0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彬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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