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宜贺、张宜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10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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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执1068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宜贺、张宜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宜贺;张宜贺;杨文波;杨文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执10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文波,男,1980年12月28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074。被执行人:张宜贺,男,1987年12月30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32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杨文波与被执行人张宜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陕0118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730元、执行费36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房产、保险等信息,未发现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无法执结。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118执10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武 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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