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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永红、潘光照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304执保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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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04执保525号
  • 案件名称

    肖永红、潘光照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肖永红;潘光照;李敏鸿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304执保525号本院在保全申请人肖永红与被申请人潘光照、李敏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523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本院2021年9月15日查封被申请人李敏鸿名下车牌号为桂C×××××的丰田兰德酷路泽普拉多2694CC牌轿车中价值190000元的部分,查封期限两年。(详见回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5237号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保全事项保全完毕。审判员  石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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