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永红、潘光照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304执保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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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04执保525号案件名称
肖永红、潘光照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肖永红;潘光照;李敏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304执保525号本院在保全申请人肖永红与被申请人潘光照、李敏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523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本院2021年9月15日查封被申请人李敏鸿名下车牌号为桂C×××××的丰田兰德酷路泽普拉多2694CC牌轿车中价值190000元的部分,查封期限两年。(详见回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5237号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保全事项保全完毕。审判员 石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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