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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喜龙、雷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104民初12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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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2492号
  • 案件名称

    郭喜龙、雷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银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郭喜龙;雷刚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104民初12492号原告:郭喜龙,男,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雷刚,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未到庭,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郭喜龙与被告雷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根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喜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喜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33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上述劳务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33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被告让原告去其承接的工地干活,地点在灵武市循环工业园区。双方约定原告的劳务费按天计算,每天800元,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进场工作,共计16.5天,劳务费为13200元。此外,被告让原告代买角铁10支、每支46元,不锈钢水槽共605元,螺丝配件70元。工程结束后,被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付原告劳务费1335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郭喜龙宝丰工地工资13350元壹万叁佰叁拾伍元,雷刚,2020.11.4”。后被告一直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为证,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劳务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33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自欠条出具之日起即负有支付向原告劳务费的义务,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劳务费,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的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雷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雷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郭喜龙劳务费1335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向原告郭喜龙支付上述款项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元,由被告雷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明星二○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丁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履行告知书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5-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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