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器三号投资中心与上海极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明等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74执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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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4执633号案件名称
南京大器三号投资中心与上海极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明等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南京大器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金明;上海极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晔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74执63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器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大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大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极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金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明,男,199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王晔,女,196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器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上海极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明、王晔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345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极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明、王晔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大器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执行。为便利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3453号裁决书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金殿军审 判 员 黄 亮审 判 员 任 一法官助理 陈思远书 记 员 周逸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法院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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