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金虎、段瑞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22民初8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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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8891号案件名称
马金虎、段瑞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马金虎;段瑞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22民初8891号原告:马金虎,男,1988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停,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段瑞萍,女,1990年5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马金虎与被告段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金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停,被告段瑞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金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段瑞萍偿还借款19000元及利息(暂定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段瑞萍与马金虎经人介绍相识,段瑞萍向马金虎借款19000元,口头承诺使用三个月,但经马金虎多次催要,至今未返还,马金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段瑞萍辩称,双方通过相亲认识,成为男女朋友,相处过程中,因其生病且工资较低,马金虎给其15000元生活费,2020年底情人节时,马金虎为其购买化妆品等情人节礼物所花费4000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日,马金虎通过微信分两次向段瑞萍转账15000元。段瑞萍至今未返还,马金虎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马金虎向段瑞萍转账15000元,故马金虎可要求段瑞萍返还借款15000元。剩余4000元,马金虎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本院仅支持以15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9月7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0元为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瑞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金虎借款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9月7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10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马金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段瑞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司春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文静书 记 员 王 典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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