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翟某霖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恢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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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恢264号案件名称
高某、翟某霖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高某;翟某霖;刘某;李某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恢26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执行人翟某霖,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执行人李某跃,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申请执行人高某持本院(2020)陕0723执263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翟某霖、刘某、李某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判定义务,其逾期未履行。查被执行人翟某霖系洋县第一职业中学教师,有工资收入,本院已依法冻结其工资账户,并已扣划239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23600元,300元交纳本次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扣划翟某霖工资款的方式执行该案至执行款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3执恢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永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建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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