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许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与上海跃宏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9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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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9807号案件名称
上海许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与上海跃宏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上海许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上海跃宏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9807号原告:上海许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谷某,总经理。被告:上海跃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原告上海许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跃宏机械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许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许润润滑油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许润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张晓莉法官助理 张亚雯书 记 员 许梦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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