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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足五牛子、孙庆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1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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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1350号
  • 案件名称

    巴足五牛子、孙庆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越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巴足五牛子;孙庆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350号原告:巴足五牛子,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彝族,住越西县。被告:孙庆伟,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彝族,住越西县。原告巴足五牛子与被告孙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巴足五牛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巴足五牛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马小茵人民陪审员  杨光睿人民陪审员  郑成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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