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足五牛子、孙庆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1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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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1350号案件名称
巴足五牛子、孙庆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越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巴足五牛子;孙庆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350号原告:巴足五牛子,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彝族,住越西县。被告:孙庆伟,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彝族,住越西县。原告巴足五牛子与被告孙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巴足五牛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巴足五牛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马小茵人民陪审员 杨光睿人民陪审员 郑成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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