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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贵、运起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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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1562号
  • 案件名称

    刘华贵、运起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华贵;运起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1562号原告:刘华贵,男,199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运起鹏,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环宇道**。负责人:郭庆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琦,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华贵与被告运起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刘华贵以与被告运起鹏达成和解,且被告运起鹏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华贵负担。审判员  薛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旷弯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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