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庆祖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于广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8民初4857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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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民初4857号之十一案件名称
濮阳县庆祖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于广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濮阳县庆祖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于广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8民初4857号之十一申请人:濮阳县庆祖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普通合伙),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庆北濮渠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3XDJ1K5K。法定代表人:许文盛,系该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艳,系该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亚丽,系该社职工。被申请人:于广勇,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濮阳县庆祖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普通合伙)与靳献伟、刘学计、于广勇、靳美姣、靳永伟、侯学玲、王振普、濮阳经纬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2月7日,本院以(2021)豫0928民初48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于广勇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电子账户,冻结金额4万元。冻结时间为一年。现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提交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于当日作出(2021)豫0928民初4857号民事裁定之七,准许原告撤诉。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冻被申请人于广勇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电子账户,解冻金额4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房善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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