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张兴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1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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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672号案件名称
张宝、张兴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宝;张兴利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1672号张宝、张兴利:申请执行人张宝与被执行人张兴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48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兴利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宝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兴利支付欠款40013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依法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67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9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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