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佳凝、杭州纽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3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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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8执3089号案件名称
陈佳凝、杭州纽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佳凝;杭州纽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6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3089号 申请执行人:陈佳凝,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杭州萧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杭州纽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长河街道滨安路688号5幢8层8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X8KT4W。 法定代表人:金慧。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佳凝与被执行人杭州纽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经查,因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64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佳凝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来 飞 执 行 员 叶剑杰 执 行 员 华 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褚磊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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