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崴、刘明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6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693号案件名称
熊崴、刘明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熊崴;刘明辉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693号申请执行人:熊崴,男,生于1971年4月27日,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羌州北段96号。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7104270038。被执行人:刘明辉,男,生于1981年9月18日,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民主街6号。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8109183958。申请执行人熊崴与被执行人刘明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6民初12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明辉应交纳案件执行款50525元(含案件受理费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明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明辉的银行账户和财付通账户,从冻结的被执行人刘明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扣划了3000元,从被执行人刘明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了10200元,以上款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剩余执行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刘明辉于2021年10月、11月除每月履行1500元外,待其值班费发放后再履行2000元,从2021年12月开始每月30日前履行1500元,直至本案所有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待其年终考核奖发放后一次性履行5000元,所有款项被执行人刘明辉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申请执行人熊崴。被执行人刘明辉同意其今年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到账后由法院扣划并直接兑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熊崴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刘明辉银行账户和财付通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6执6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鑫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何利东、王远奇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104民初11010号 下一篇 姜因才、陕西泓嘉煤炭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5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