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因才、陕西泓嘉煤炭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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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534号案件名称
姜因才、陕西泓嘉煤炭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姜因才;陕西泓嘉煤炭有限公司;付社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2534号原告:付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武,彬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涛,彬州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泓嘉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城关街道办姜嫄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51648282883。法定代表人:姚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姜某、陕西泓嘉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原告付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0元,已减半预收3130元,由原告付某承担。 审 判 员 弥刚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助 理 沈 菲 书 记 员 肖 笛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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