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利东、王远奇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104民初1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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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1010号案件名称
何利东、王远奇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何利东;王远奇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104民初11010号原告:何利东,男,199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王远奇,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何利东与被告王远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诉至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经诉前调解后,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利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远奇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利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王远奇未到庭,但电话中辩称,原告诉请属实,给原告返还18000元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原告把装修款给了案外人,被告与案外人发生了纠纷,现无力返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被告承揽原告的房屋装修工程。原告向被告指定的案外人崔某账户转款25000元。后原、被告因装修发生纠纷,双方口头协商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18000元,双方间装修合同解除。协议达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返还装修款18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协议,被告退还原告装修款18000元,双方之间的装修合同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协议履行退款义务,但其未履行该退款义务,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装修款18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举证和质证的诉讼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远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利东退款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王远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怀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凯丽书记员 韩芳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履行告知书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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