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红、李玉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12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1213号案件名称
李明红、李玉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明红;李玉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1213号申请人:李明红,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李玉对,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现住安徽省凤台县。李明红与李玉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作出(2018)皖0421民初290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4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5115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执行费2167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04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提示,被执行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04月14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少量银行存款,但不足执行标的额,已冻结;未查询到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已告知申请人。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5115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金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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