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李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5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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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521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建、李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建;李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男,198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王怀树,泸县福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勇,男,198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申请执行人刘建与被执行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0)川0521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建借款75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李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勇立即履行(2020)川0521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勇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1.查明被执行人李勇与案外人李情、唐小琴等六人共同共有位于简阳市房产,本院委托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在成都市东部新区空港新城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查封。因该房系农村宅基地房屋,且多人共有,不便处置。2.查明被执行人李勇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委托简阳市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李勇户口地成都市东部新区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勇户口地除上述房产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对被执行人李勇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勇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人民法院的调查认可,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查明的财产已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勇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15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建履行(2020)川0521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刘建发现被执行人李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世兵书 记 员 崔忠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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