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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军雷、河南盛世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3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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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3126号
  • 案件名称

    宋军雷、河南盛世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宋军雷;河南盛世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穆长松;周光俭;周联委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3126号原告:宋军雷,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淅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禄,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被告:河南盛世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明德路16号506室。法定代表人:雷跃山。被告:穆长松,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周光俭,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淅川县。被告:周联委,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淅川县。原告宋军雷与被告河南盛世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穆长松、周光俭、周联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宋军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军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席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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