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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杨昌卫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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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490号
  • 案件名称

    台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杨昌卫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台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杨昌卫;杨光善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台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秀眉大道148号。被执行人:杨昌卫,男,苗族,1975年5月8日生,住台江县。被执行人:杨光善,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苗族,住址贵州省雷山县。本院依据(2020)黔2630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杨光善、杨昌卫缴纳罚金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昌卫、杨光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光善已于9月14日缴纳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杨昌卫至今未能履行。经查,本院通过网络、传统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昌卫的银行存款、车辆、网银、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进行查控,未查询到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2630执4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显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珊书 记 员 杨 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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