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杨昌卫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4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490号案件名称
台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杨昌卫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台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杨昌卫;杨光善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台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秀眉大道148号。被执行人:杨昌卫,男,苗族,1975年5月8日生,住台江县。被执行人:杨光善,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苗族,住址贵州省雷山县。本院依据(2020)黔2630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杨光善、杨昌卫缴纳罚金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昌卫、杨光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光善已于9月14日缴纳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杨昌卫至今未能履行。经查,本院通过网络、传统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昌卫的银行存款、车辆、网银、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进行查控,未查询到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2630执4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显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珊书 记 员 杨 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候芝兰、王利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2097号 下一篇 宋军雷、河南盛世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3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