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芝兰、王利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2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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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2097号案件名称
候芝兰、王利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候芝兰;王利民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2097号原告:候芝兰,女,汉族,1937年9月14日生,住山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霞,女,汉族,1975年4月6日生,住河南省,原告之女。被告:王利民,男,汉族,1979年7月27日生,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候芝兰与被告王利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利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芝兰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红克审 判 员 岳源超人民陪审员 蔡曙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亚菲书 记 员 王雪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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