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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芝兰、王利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2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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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2097号
  • 案件名称

    候芝兰、王利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候芝兰;王利民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2097号原告:候芝兰,女,汉族,1937年9月14日生,住山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霞,女,汉族,1975年4月6日生,住河南省,原告之女。被告:王利民,男,汉族,1979年7月27日生,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候芝兰与被告王利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利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芝兰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红克审 判 员  岳源超人民陪审员  蔡曙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亚菲书 记 员  王雪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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