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崇凤、李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322民初3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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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3533号案件名称
马崇凤、李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崇凤;李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322民初3533号原告:马崇凤,女,苗族,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湖南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马崇凤诉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马崇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崇凤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9年被告以买车为由到原告处借钱2.5万元,不久被告又以父亲李松元生病需要治疗为由又到原告处借3万元。此后被告又以购买助听器为由向原告借了9000元。被告还陆续通过微信向原告借了6000多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曾经多次在微信中承诺向原告还款,但是每次都没有履行还款承诺,被告所欠原告借款至今没有任何清偿。综上,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被告李涛未到庭未答辩。查明的事实庭审中,原告马崇凤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马崇凤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基本信息;2、被告李涛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基本信息;3、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李涛多次认可欠原告钱,承诺还钱;4、电话录音U盘。拟证明被告在2020年10月29日与原告通电话中承诺在2020年年底前先还原告3万,其余的慢慢还;5、微信转账截屏。拟证明原告在2020年1月至11月向被告出借共计14400元;6、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拟证明原告在2020年1月至11月向被告出借共计25400元;7、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拟证明原告在2020年1月至11月向被告出借共计5400元;8、短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原告起诉被告后,被告发短信联系原告。本院审查认为:证据1-2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7仅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金钱往来关系,并不能达到原告主张的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明目的,证据8仅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联系。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院认为,原告马崇凤虽提交了多次转账凭证,但未提交书面借款合同或者被告李涛出具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马崇凤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向被告李涛进行过转账,但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马崇凤对其提出的诉讼主张无足够证据以证实,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李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崇凤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马崇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曾卫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孙 慧代理书记员 匡彦鹏附相关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适用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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