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罗磊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8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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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民初8304号案件名称
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罗磊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罗磊;罗卓;浙江泓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汤文军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01民初8304号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185号泛海国际中心6幢1单元1101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777004668。法定代表人:何柏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罗磊,男,1995年8月5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都匀市。被告:罗卓,女,1994年11月7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都匀市。被告:浙江泓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2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7YlWO9Y。法定代表人:汤文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汤文军,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磊、罗卓、浙江泓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汤文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毛 雯 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 海 晨书 记 员 吴舒曼都(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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