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大连汇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39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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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3907号之一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大连汇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大连汇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嘉盈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嘉惠农业有限公司;大连乾峰菌业有限公司;刘恩元;吕丽华;徐洪峰;杨晓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39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被执行人:大连汇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嘉盈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嘉惠农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乾峰菌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恩元。被执行人:吕丽华。被执行人:徐洪峰。被执行人:杨晓琳。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汇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嘉盈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嘉惠农业有限公司、大连乾峰菌业有限公司、刘恩元、吕丽华、徐洪峰、杨晓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4民初4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证券等财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汇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庄河市太平岭乡帽盔村刘屯70号1层、70-1号1层、70-2号1层、70-3号1层、70-4号1层、70-5号1层、70-6号1层、70-7号1层、70-8号1层房屋的产籍,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庄河市青堆镇三和村周店70号1层、70-1号1层、70-2号1层、70-3号1层、70-4号1层、70-5号1层、70-6号1层房屋的产籍,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乾峰菌业有限公司名下庄河市太平岭乡青林屯95号1层、太平岭大街102号1-2层、太平岭大街102-1号1层、太平岭大街102-2号1层、太平岭大街102-3号1层、太平岭大街102-4号1层、太平岭大街102-5号1-2层房屋的产籍、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晓琳、徐洪峰名下庄河市新华街道工人委新天居家园18层2单元10层02号房屋的产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大连汇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嘉盈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嘉惠农业有限公司、大连乾峰菌业有限公司、刘恩元、吕丽华、徐洪峰、杨晓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大连汇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嘉盈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嘉惠农业有限公司、大连乾峰菌业有限公司、刘恩元、吕丽华、徐洪峰、杨晓琳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168697.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24087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丽执行员 于学伟执行员 金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俊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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