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小宁、薛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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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207号案件名称
南小宁、薛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南小宁;薛伟;袁亚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南小宁,男,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薛伟,男,198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袁亚雄,男,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小宁与被执行人薛伟、袁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0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薛伟、袁亚雄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小宁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由被执行人薛伟向申请执行人南小宁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从2020年1月1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2.由被执行人薛伟向申请执行人南小宁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19年之前所产生的利息10000元;3.由被执行人袁亚雄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05元由被执行人薛伟承担。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薛伟、袁亚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薛伟、袁亚雄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薛伟、袁亚雄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子长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薛伟名下在子长市瓦窑堡街道XXX有楼房一套,本院在另案执行过程中查封该房产。被执行人薛伟、袁亚雄的工资存款已在另案执行过程中被冻结。3、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薛伟、袁亚雄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薛伟、袁亚雄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南小宁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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