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杰、祁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4执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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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4执220号案件名称
罗杰、祁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石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罗杰;祁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4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罗杰,男,汉族,1979年4月8日生,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祁林,男,藏族,1979年9月14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杰与被执行人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150元、申请执行费1090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完毕。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进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杨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德怀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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